计付民律师亲办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一案法律分析
来源:计付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9
浏览量:17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A系昆明市呈贡区七彩云南第壹城八号地块工地内的塔式起重机操作工,被告人B系该工地内负责指挥塔式起重机的信号工。A在明知王某某不具备塔式起重机操作资质且未成年的情况下,安排其操作工地上的2号塔机。201581716时许,B违规指挥王某某操作该工地内2号塔式起重机从工地外的朝云街人行道上停放的一辆大货车上吊运铝合金材料过程中,吊运铝合金材料散落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舒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罗某受伤。经鉴定,罗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达到八级。

本律师辩护意见(简略):

犯罪嫌疑人B家属找到计付民律师后,得知B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8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9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接受家属委托后,计付民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犯罪嫌疑人B及其家属均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过辩护人仔细研究和分析,最终做无罪辩护策略。后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辩护委托手续、以及法律辩护意见书,同时当面沟通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亦向主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且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法院审理时,辩护人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是最终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1、认定事实有误,B并非工地负责人,本案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工地负责人承担;

2、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存在错误,B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错误,结合案情细节分析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其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被告人B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工作;

4、如果法庭认定构成犯罪情况下,被告人B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困难。综合以上情形请求法庭对被告人B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AB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本案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持无效上岗操作,不按规定操作规程作业,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判决:

一、被告人B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二、被告人A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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