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亲办案例
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申请
来源:计付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182
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1、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4日,申请人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A公司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B公司在自己工厂里面大量生产、制造侵犯A上述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2、本律师分析:
申请人A公司找到计付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仔细比对以及分析后,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B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已经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但是如果贸然起诉,势必存在B公司转移涉案侵权产品,一方面是证据灭失,另外一方面是A公司的损失赔偿无法得到实现。因此计付民律师团队决定在起诉之前,立马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即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B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A公司享有的上述专利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3、采取措施: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付民,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
主要负责人:……,该厂厂长。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68××××.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慈溪市…电器厂(普通合伙)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68××××.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此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4、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B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A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1*******.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若干,并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二、查封被申请人B公司专门用于生产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并对该模具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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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计付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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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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