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亲办案例
宁波经济纠纷律师|恋人之间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计付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598

一、案情:

A女与B男异地恋,自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底确立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确认后,A女经常从家乡飞到宁波与B男交往,在一起吃喝玩乐,共同开支比较大,一天在一两千左右。后双方因感情矛盾分手,B男写下借条给A女,载明借款53万元,后A起诉B,要求归还。(据B陈述,A当时叫了3-4个人一起,把B叫到宁波某酒店,如果不出具借条,就无法安全离开,胁迫的情况下无奈出具,但事后并未及时报警)。

二、本律师分析:(简略)

经一审被告B败诉之后,B及时委托计付民律师,经过案情细节分析和证据,本案存在重大疑点重重:

1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本案中原告无任何交付凭证、原告提供了众多自行取款记录、以及其近亲属取款记录、均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2提供的这些取款凭证之间也是相互矛盾,其金额远远超出涉案借条载明金额。

3原告曾经就本案起诉过,后撤诉,此次起诉过程中原告起诉状当中明确陈述到涉案款项系作为“结婚成家的基础,基于感情信任而向B提供的”,“基于感情和组建家庭而对B的信任,交付巨额款项”。退一步说,就算本案当中被告B真的拿了A53万元,也系AB的赠与、而且系共同生活开支消费。更何况本案当中A除了借条之外,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向B交付53万元的事实。

假设存在共同开支53万元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也只能证明涉案款项实际系“情感债务”。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法同居、不正常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不应予以支持,故涉案款项不应被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计付民律师团队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着手准备上诉状、及时提起上诉:

三、上

上诉请求:

一、撤销宁波市**区人民法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涉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实质借贷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被告于2013年度陆续向原告A借钱”明显错误,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仅仅片面看待借条,没有结合该份借条的形成过程、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从而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一)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以实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1)本案中,从该借条的实际形成过程,可以认定虽然存在借条,但无法表明存在实质借贷关系。借条形成过程存在胁迫情形:第一,据上诉人陈述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因恋人关系而发生正常范围内的钱款往来,全部用于共同吃喝玩乐(被上诉人当庭并未否认),因分手遂于2014年夏,女方带了三到四名东北口音男人在宁波***酒店威胁上诉人写下借条,否则无法安全离开;第二,同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诺只要上诉人写下借条后,作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感情方面的谅解,并不会用此借条向其主张金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了有借条外,还应当证明借条已经生效。依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借贷关系真实存在,除了借条之外,被上诉人还应当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已经生效,而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无任何可以显示存在交付行为。

另外,作为标的为53万元的大额借款,仅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存在实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主张全部现金交付,完全不符合生活常识及逻辑!

(二)被上诉人提交的三份银行个人取款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且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1)被上诉人提供的第234组银行流水取款记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第一:三组银行个人取款流水账单,并没有银行签章,无法核实真实性;第二,三组取款流水,全部是被上诉人自己取款行为,与本案并无任何关联性;同时第3组取款账单户名为“王**”,更是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据被上诉人当庭陈述,此人是其近亲属,如果按此逻辑,则被上诉人的所有兄弟姐妹每人的取款记录是不是都可以认定本案上诉人的借款行为呢?

2)针对被上诉人第2组证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于2013517日被上诉人取款144500元,被上诉人当庭认可与本案不搭嘎,无任何关联性,并且当庭撤回不作为证据提交。据此,被上诉人在20151026日针对同一案件第一次起诉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有此份,现在本案中原本作为证据提交,现又当庭承认与本案无关联性,当庭撤回,据此则上诉人及代理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提交此份被上诉人个人取款144500元记录,纯粹是为了凑数字可以达到借条上的53万。

退一万步说,即使借贷关系成立,借条载明金额为53万,通过被上诉人两次的起诉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一直将此份144500元取款现金,作为交付给上诉人的现金,现在又当庭承认与本案无关,则可以认定至少53万元当中,有144500元被上诉人从未交付!

3)被上诉人提交的第4组证据“建设银行流水单”共38万个人取款记录,第一:假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实质借贷关系,则38万的金额已经占据2/3之多,但是被上诉人在20151026日针对同一起案件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提交过此份取款记录,但却提供了与第2组、第3组一模一样的取款记录,按照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如果此份38万取款记录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被上诉人在第一次起诉委托两名律师,同时提交了其他两份取款记录的情况下,不可能唯独此份占据总金额2/3之多的证据不提交!!!

第二:而且,为何事后一年多的时间突然提交此份38万的个人取款记录,庭上被上诉人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据此,上诉人及代理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现在之所以提交一份个人38万取款记录,纯粹为了凑数字以此达到借条中的53万金额。

(三)一审判决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如不纠正,必将引发恶劣的社会效果:

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无法对借条的形成过程、借条金额、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解释,被上诉人始终一句话“上诉人问他要钱,就给他了”,试问:被上诉人作为一名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在男朋友多次、大额向其借钱时,能毫无保留的全部现金交付?而且还动用其近亲属的钱现金借给他?完全不符合生活常识、违背客观逻辑。

同时,被上诉人提交的第234组银行流水个人取款总金额,也无法与借条中的53万相符合。被上诉人当庭又承认第2组个人取款144500元与本案无关联性,当庭撤回不作为证据提交,剩余第34组个人取款金额依然无法与借条53万相符合!综上,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过借条中的53万,双方并不存在实质借贷法律关系。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借条”是因为感情原因所产生,是一种感情债务转化的“借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并不存在实质借贷关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本是感情很好的恋人关系,并且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程度,因而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据上诉人陈述都是共同吃喝玩乐(被上诉人当庭并不否认),在金钱方面也是不分彼此。因为感情原因,导致双方分手,遂产生本案中的“借条”,但却并不存在实质借贷关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20151026日民事起诉状中自认行为视而不见,未调查与结合全案分析,仅依据被上诉人借条遂而做出错误事实认定与判决:

在此份起诉状中被上诉人多次明确承认“原告基于感情信任,在20134月至5月不断向被告提供现金;以此作为结婚成家的基础”,据此可以认定,这是一种基于感情信任的赠与,而并不存在实质借贷关系;而且所谓的现金仅仅是双方因为恋人关系在一起共同消费的现金,属于正常消费范围内,已经无法计算明确金额。

又如被上诉人自认“原告基于感情和组建家庭对被告信任;现被告已经与她人结婚,原告与被告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提起诉讼”,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一种出于结婚为目的相互赠与(可以说是彩礼)关系,并不存在实质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实质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因为感情甚好,因而两人在一起的时候,都是共同吃喝玩乐(被上诉人当庭并不否认),在金钱方面也是不分彼此;只是因为分手而导致现在的一系列问题。望合议庭查明借条形成真实原因,结合全案综合考量,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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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计付民律师根据真实案例总结所写,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发须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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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付民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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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计付民
  • 执业律所:
    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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