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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例分析
来源:计付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3915

典型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于2017年5月2日入职被告B宁波***工作,担任艺术品装饰项目总监一职,约定月工资6000元每月加绩效,实际每月发放平均工资为5730.92元。工作期间,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才从第二个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保,但书面劳动合同依然不予签署;

同时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原告经常高强度加班(由于新的场馆开业筹备工作,经常到凌晨两三点下班),为此被告承诺支付加班费,时至今日仍无故拖欠。其中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充分记载和显示上述加班费的事实,由于原告更换过手机,故仲裁阶段原告已申请仲裁院调取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但仲裁院不予理会、在裁决书中也不予说明未调取理由。为此起诉至法院。

一审本律师法律分析(简略):

劳动者A找到计付民律师后,初步了解案情分析,用人单位不予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涉嫌违法,同时承诺的加班费迟迟不予支付,但微信聊天记录由于手机更换,已不存在、故加班费的主张可能存在困难。

正式接受委托后,计付民律师着手整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这也是实务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本案分析,希望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能起到懂法、知法、用法、遵法:

1、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此起诉至法院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24845.19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82000.29元;

2、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B宁波***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B宁波***与原告A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确认,B虽主张其通知过A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书面通知也是单方制作、亦可能为了应诉本次诉讼而制作、未得到A认可,故对于用人单位B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告B宁波***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A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A提供的加班费告知书系其自行制作,虽A主张B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中认可其加班事实,也认可该加班费告知书,其因手机遗失未能提供,但被告B对此予以否认,故代理人早已申请贵院向腾讯公司调取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但非常可惜的是法院并未调取,致使劳动者A的加班费主张无证据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对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因双方对月平均工资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劳动仲裁认定的二倍工资差额56848.10元予以认定。对于加班费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考勤记录对其加班事实及具体加班时间予以佐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A该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宁波***支付原告A的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684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被告(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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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计付民律师根据真实案例总结所写,任何单位或个人转发须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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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计付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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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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